第74051938号“EASTING HOUS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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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名称:西屋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谦睿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周新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名称:西屋电气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周新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051938号“EASTING HOU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ASTING HOUS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充电器;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31037号“WESTINGHOUSE”、第6631057号、第33479701号“W WESTINGHOUS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1938号“EASTING HOUS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