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5300号“叶榕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悦榕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北麦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悦榕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麦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05300号“叶榕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叶榕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71227号“悦榕YUE RONG”、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5745538号、第70836811号“悦榕庄BANYAN TRE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提供临时住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5300号“叶榕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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