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9483号“瓷砖ASIAROW”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亚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德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亚行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9483号“瓷砖ASIAR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瓷砖ASIARO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2845号、第41936632号“ARROW”、第13144852号“WOODEN ARROW”、第11082484号“E-ARR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水磨石”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9483号“瓷砖ASIAR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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