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35677号“农乐乐追一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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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贺起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顺市映山红兴农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贺起荣对被异议人安顺市映山红兴农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35677号“农乐乐追一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乐乐追一道”指定使用于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防微生物剂;水果催熟用激素”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18387号“追一道”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35677号“农乐乐追一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