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81779号“梦视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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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日照市优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盈巨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亳州市金树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盈巨佳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481779号“梦视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视清”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382458号、第25348029号、第49638410号、第64491624号“梦视清”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第5类“消毒纸巾;敷布”、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眼科器械”、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异议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梦视清”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81779号“梦视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