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371685号“GLEN ARDBE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麦克唐纳和缪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悠迈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克唐纳和缪尔有限公司、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对被异议人厦门悠迈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371685号“GLEN ARDBE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EN ARDBEG”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威士忌;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烈酒;黄酒;米酒”商品上。   异议人麦克唐纳和缪尔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931967号“ARDBE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威士忌”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GLEN ARDBEG”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ARDBEG”,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以下称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并提供了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14号“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新闻、维基百科关于“GLEN”的解释和历史渊源、以“GLEN”为前缀的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及其出产威士忌的相关文章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GLEN”系峡谷名称,常被用于苏格兰地名,苏格兰众多威士忌酒商均以“GLEN”作为公司名称前缀和苏格兰威士忌酒品牌前缀。“GLEN”标志在威士忌等酒类商品上作为产地说明广泛使用,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GLEN”,在威士忌等酒类商品上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将其与苏格兰“GLEN”生产的威士忌相联系,从而对产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71685号“GLEN ARDBE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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