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11265号“中科帝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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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地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地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11265号“中科帝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帝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干细胞;医用活细胞;医用细胞功能激活药物;医用细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0276号“中科ZK”、第3123221号“中科ZK”、第13503646号“中科”、第3305925号“中科Z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含有“中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11265号“中科帝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