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60675号“星际熊猫 COSMOS PAN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启明国际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泽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启明国际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560675号“星际熊猫 COSMOS PAN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际熊猫 COSMOS PANDA”指定使用于第5类“宠物尿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45603号“星际熊”、第55745951号“NCOSMO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药用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98707号“COSMOS BEAR”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无菌棉;宠物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0675号“星际熊猫 COSMOS PAN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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