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67317号“医博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医博肛肠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医博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异议人医博肛肠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医博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67317号“医博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医博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镜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19491号、第74114205号“医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镜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医博”,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67317号“医博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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