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5440号“天利寿TIANLISH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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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长寿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中南权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志凯
异议人深圳市长寿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志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5440号“天利寿TIANLIS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利寿TIANLISH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膳食纤维;婴儿食品;人用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61888号、第22647128号、第45902753号“天益寿”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药);医药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5440号“天利寿TIANLISH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