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92949号“SAGUARO LAB”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唐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余城
  异议人福建唐龙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余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092949号“SAGUARO LA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GUARO LAB”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围巾;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822374号“萨瓜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涉水鞋;帆布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英文“SAGUARO”可译为“萨瓜罗”,是一种仙人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袜;婴儿全套衣;帽子;皮带(服饰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2949号“SAGUARO LAB”商标在“袜;婴儿全套衣;帽子;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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