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4523号“诺亚双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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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锦明康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锦明康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44523号“诺亚双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诺亚双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03258号“诺亚财富”商标、第58806503号“诺亚科控”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组织咨询”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诺亚”,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6539755号“诺亚财富”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4523号“诺亚双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