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678645号“一兜鱼YIDOUY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一兜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一兜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0678645号“一兜鱼YIDOUY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兜鱼YIDOUYU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646937号“一只鱼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只鱼”字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78645号“一兜鱼YIDOUY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