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35829号“聚贤名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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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欧酩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欧酩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35829号“聚贤名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聚贤名仕”,指定使用于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69412号“名士”、在先注册的第40297811号“名仕”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5829号“聚贤名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