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5735号“普涞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普涞达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普涞达运动健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85735号“普涞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涞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9269号“PRADA”、第3149187号“普拉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60545号“PRAD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镜片;眼镜;太阳镜”、第18类“包;手提包;旅行袋”、第25类“裙子;西式子服;女式紧腰上衣”、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5735号“普涞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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