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6686号“妙恋春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安全
  异议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安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76686号“妙恋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恋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46112号“妙恋及图”、第28042281号“妙恋消小宝MIAOLIANXIAOXIAOB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糖果;净化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妙恋”,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减肥茶;药草;灵芝孢子粉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卫生巾;消毒纸巾;药枕”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的“妙恋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药枕”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6686号“妙恋春及图”商标在“人用药;减肥茶;药草;灵芝孢子粉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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