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1207号“佰施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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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超锋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超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91207号“佰施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施宝”指定使用于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1号“施宝蜜”商标、第60825102号“施宝蜜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海藻(肥料);肥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文字显著部分“施宝”,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1207号“佰施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