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2677号“LRIAG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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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贝利亚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冯望能
异议人奥贝利亚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望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2677号“LRIA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RIAGE”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3480号“URIAGE”、第1415934号“URIAGE EAU THERMALE AGE PROTECT”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皮肤科产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维生素制剂;杀真菌剂;贴剂;中药成药;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白朊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医用敷料”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2677号“LRIAGE”商标在“人用药;维生素制剂;杀真菌剂;贴剂;中药成药;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白朊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