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96717号“星际熊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启明国际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泽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启明国际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596717号“星际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际熊猫”指定使用于第30类“粉条;食用小苏打”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40257号“星际熊”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巧克力酱;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96717号“星际熊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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