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05214号“农大甄选”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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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达(保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腾达种业有限公司农大甄选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腾达种业有限公司农大甄选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2805214号“农大甄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大甄选”指定使用于第9类、第29类、第31类、第38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的第31类、第38类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1类“玉米;活动物;新鲜柑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90740号“农大甜多多”、第54603616号“农大香多多”、第58818826号“农大脆多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苹果;新鲜石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玉米;活动物;新鲜柑橘;新鲜浆果;新鲜水果;新鲜桔;新鲜葡萄;新鲜甜瓜;新鲜苹果;新鲜石榴;新鲜芒果;新鲜樱桃;新鲜荔枝;新鲜猕猴桃;新鲜桃;新鲜梨;新鲜脐橙;新鲜草莓;新鲜蓝莓;新鲜蔬菜;鲜食用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商品上的第1002169号“农大SDAU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植物种子;宠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关联性不高,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广播;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播放节目;播放电视购物节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90740号“农大甜多多”、第54603616号“农大香多多”、第58818826号“农大脆多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苹果;新鲜石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002169号“农大SDAU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区别明显,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05214号“农大甄选”商标在“玉米;活动物;新鲜柑橘;新鲜浆果;新鲜水果;新鲜桔;新鲜葡萄;新鲜甜瓜;新鲜苹果;新鲜石榴;新鲜芒果;新鲜樱桃;新鲜荔枝;新鲜猕猴桃;新鲜桃;新鲜梨;新鲜脐橙;新鲜草莓;新鲜蓝莓;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