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79725号“NUTRIREL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瑞刚
  异议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瑞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679725号“NUTRIREL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UTRIRELLE”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淇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66421号、第10455799号、第59840554A号“NUTRILI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草本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医用饮料”商品上的“纽崔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9725号“NUTRIREL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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