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5418号“FR BULLDO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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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迪克米菲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迪克米菲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95418号“FR BULLDO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 BULLDO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婴儿背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19486号“GONGNIU”、第19793575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裘皮;旅行箱;钱包(钱夹)”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64860号“BULL”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工具袋(空的);帆布背包;工具袋(皮包)(空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革箱;行李箱;婴儿背袋;野营手提袋;包;伞;手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上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CRISTOBAL BALENCIAGA及图”、“DICKMIFFY”等,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5418号“FR BULLDO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