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31762号“LOTS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志诚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对被异议人姚志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731762号“LOT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TSO”指定使用于第27类“垫席;墙纸;汽车用脚垫”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BENETA VOTTEGA”、“ALKEME ATELIER”等,且已有部分商标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也未对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31762号“LOTS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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