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0177号“SAMOMSE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席梦思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慧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席梦思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10177号“SAMOMS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MOMSE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51652号、第12524064号“SIMMON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0177号“SAMOMSE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