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23998号“岚图达人LANTUDARE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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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岚图达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岚图达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23998号“岚图达人LANTUDA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岚图达人LANTUDAREN”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滑雪板专用袋;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48780号“岚图VOYAH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电动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99299号“岚图VOYAH及图”、第61671678号“岚图车宇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竿;模型汽车;汽车发动机模型(玩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岚图达人”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其汉字显著识别部分“岚图”,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游戏器具;玩具;滑雪板专用袋;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电动游艺车;模型汽车;有舵雪车;钓鱼竿”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3998号“岚图达人LANTUDAREN”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滑雪板专用袋;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