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4040号“术妍美SHUYANM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术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优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术妍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术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术妍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4040号“术妍美SHUYANM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术妍美SHUYANME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4类“塑身理疗;牙科美容;牙齿增白服务;修指甲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58487号“术妍”、第57076153号“术妍SHUYA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芳香疗法;医疗保健;美容服务;按摩;化妆师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汉字“术妍美”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术妍”,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4040号“术妍美SHUYANM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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