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40098号“科贝拉勒KBILA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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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0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科贝拉勒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科贝拉勒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140098号“科贝拉勒KBIL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贝拉勒KBILAE”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6685号、第3301464号、第4917392号、第17962261号、第19078743号、第40462935号“科勒”、第28197586号“科勒KOHLER”、第24990465号“科乐”、第28182345号“科勒THE BOLD LOOK OF KOHLER”、第5115214号“科勒THE BOLD LOOK OF KOHLER”、第40462936号、第5212916号、第142982号、第4917388号、第8624696号、第19078744号、第17626641号“KOHLER”、第1543694号“THE BOLD LOOK OF KOHLER及图”、第6781069号、第4874422号、第17594519号、第24997514号“KEL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科勒”、“KELE”、“KOHLER”、“THE BOLD LOOK OF KOHLER”商标,但双方商标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40098号“科贝拉勒KBILA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