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38830号“OMNIG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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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738830号“OMNI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MNIGO”指定使用于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47367号、第59488765号“OMNIFORCE及图”、第58101961号“OMNI FORC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行李安检;临时照看婴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38830号“OMNI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