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33274号“OMNIG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0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733274号“OMNI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MNIGO”指定使用在第41类“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07104号、第59493265号“OMNIFORCE及图”、第58103758号“OMNI FORC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33274号“OMNI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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