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9384号“MOTO.LIXUNRO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亮达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亮达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59384号“MOTO.LIXUNRO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TO.LIXUNROLA”指定使用于第9类“报警器;计数器;电开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85849号、第13557329号“MOTO”、第26585898号及第5787010号“MOTOROL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无绳电话;无线电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9384号“MOTO.LIXUNRO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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