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3932号“黄鹤精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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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智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黄鹤楼精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黄鹤楼精武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53932号“黄鹤精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鹤精武”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41101号“精武优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29760号“精武”商标、第10496208号“精武”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鸭胗”、第43类“餐馆;饭店;自助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的第13264653号“精武”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3932号“黄鹤精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