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8332号“金秋林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信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祥云金鑫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祥云金鑫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28332号“金秋林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秋林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耐火木材;半成品木材;石膏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32827号、第3651556号“金秋JINQIU及图”、第3730758号“金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地板;半成品木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半成品木材;木地板;树脂复合板;贴面板;耐火木材;纤维板;胶合板;木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秋”,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8332号“金秋林鑫”商标在“建筑用木材;半成品木材;木地板;树脂复合板;贴面板;耐火木材;纤维板;胶合板;木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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