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56363号“鸿蒙洪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56363号“鸿蒙洪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蒙洪荒”指定使用于第36类“融资服务;股票经纪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258595号、第70213490号、第65426095号“鸿蒙”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信息;电子支票承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6363号“鸿蒙洪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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