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15678号“KOMWOO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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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福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福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215678号“KOMWO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KOMWOOD”,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63871号“KOMOO”、第12022405号“KOHM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5678号“KOMWOO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