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1293号“贵九天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秋菊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秋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81293号“贵九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九天下”指定使用于第33类“高粱酒;果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50010号“贵”、第1223571号“贵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贵”,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1293号“贵九天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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