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40829号“全有美家照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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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全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全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40829号“全有美家照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有美家照明”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商业审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550968号“全友 QUANU”、第3650701号“全友QUANYOU及图”、第38624164号“全友家居”、第11223383号“全友美家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0829号“全有美家照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