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3648号“舞凤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春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充果城记忆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春对被异议人南充果城记忆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13648号“舞凤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舞凤山”指定使用于第30类“年糕;粽子;元宵;醪糟;汤圆;酵母;米曲”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7695号“舞凤山”商标、第18375659号“舞凤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板鸭;肉干;香肠;肉;熏肉;猪肉食品;肉罐头;榨菜;蛋;豆腐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3648号“舞凤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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