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2725号“蔓熙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嫚熙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夏烤牛官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嫚熙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夏烤牛官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2725号“蔓熙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蔓熙家”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81070号“嫚熙 EMXEE”商标、第22915247号“嫚熙宝贝 EMXEEKIDS”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方式、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蔓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嫚熙”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2725号“蔓熙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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