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91386号“樽煌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广汉金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馥煌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四川广汉金雁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馥煌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891386号“樽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樽煌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793665号“金雁樽煌”、第69258332号“金雁樽煌8”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91386号“樽煌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