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38617号“闪电勇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春市星体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春市星体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138617号“闪电勇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闪电勇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60520号“科达闪电”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38617号“闪电勇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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