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47360号“邻里伴”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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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市邻居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市邻居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47360号“邻里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邻里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募集慈善基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918019号“邻里金融”、第14344608号“邻里金融 心金融 伴邻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银行;金融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担保;信托”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内容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47360号“邻里伴”商标在“金融服务;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担保;信托”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