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33916号“可耐福 KNAUF G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森玺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森玺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533916号“可耐福 KNAUF 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耐福 KNAUF G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非金属纪念标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98628号“可耐福”、第12922603号“可耐福 为您构筑美好未来! KNAUF”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65065号“KNAUF”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熟石膏板;纤维加强型石膏板”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可耐福”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3916号“可耐福 KNAUF 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