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3711号“Q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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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舸阡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舸阡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63711号“Q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41类“商业培训;商业培训咨询服务;茶艺培训;家政人员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757号“QQ”、第50629704号“游戏QQ”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英文“QQ”,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3711号“Q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