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7617号“LUCKINOFF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橙聘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橙聘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37617号“LUCKINOFF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CKINOFFER”指定使用于第9类“互联网服务器;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70742号“LUCKIN COFFEE”、第39664497号“LUCKIN POP”、第39654983号“LUCKIN FU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已编码的身份识别卡;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7617号“LUCKINOFF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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