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7066号“沙小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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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金展壹号黄金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金展壹号黄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37066号“沙小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沙小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户外广告;张贴广告;广告片制作;广告牌出租;电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05517号“金沙小曲”、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第50246503A号“金沙酱酒”、第50816148号“金沙酒业JINSHAJIUYE”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及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6507号“金沙源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成本价格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7066号“沙小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