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5717号“煌思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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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蔚
异议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5717号“煌思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煌思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苗;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活动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15124号“思念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家禽;龙虾(活的);新鲜水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饺子、元宵”商品上的“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5717号“煌思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