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69391号“优瞳医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瞳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当阳市医视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瞳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当阳市医视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369391号“优瞳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瞳医生”指定使用于第35类“媒体关系服务;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68605号、第5627084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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