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69869号“MOLLYCOC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0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东键
  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东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69869号“MOLLYC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LLYCOCO”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垫席;草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898587号“MOLLY THE PAINTER及图”、第55879975号“BOBO&COCO”、第49443612号“MOLLY”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浴用织品(服装除外)”等、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9869号“MOLLYCOC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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