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2869号“意利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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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西安盛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盛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62869号“意利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意利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257号“安酒ANJIU”、第43909443号“安及图”、第43909474号“安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薄荷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33类商品上的“安酒ANJIU及图”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2869号“意利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