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9319号“纳吉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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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拉赫兰顿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拉赫兰顿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9319号“纳吉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纳吉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导线;手机用USB线;视频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45002号、第9227892号、第12255607号“JEE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断路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其“JEEP”与“吉普”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对应文字“吉普”,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9319号“纳吉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